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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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身强 

出  处:《江淮法治》2006年第01S期38-38,共1页

摘  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在日前召开的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不能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即使个人意见是正确的,也要通过法宝程序,形成集体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人大代表对具体案件有不同意见和建议时,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监督司法案件的审判或执行。这对规范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推动地方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关 键 词:省人大常委会 司法机关 监督 地方人大工作 司法案件 个人身份 工作座谈会 不同意见 人大代表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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