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参与原则映照下的刑事辩护制度之完善  

Improvement of Penal Defence System Based on Procedure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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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亚景[1] 邓小俊[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73-76,共4页Journal of Qiqihar Junior Teachers College

摘  要:程序参与原则是程序正义的最底标准,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双方地位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权利(力)对等,不允许诉讼的任何一方有凌驾于另一方的权利。在该原则指导下,刑事诉讼控辩双方应实现平等武装,辩方有足够的权利与控方对抗。而我国目前立法的规定却表现出辩方权利尤其是辩护权严重不足,以致控辩双方权利失衡的局面,不仅悖离了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关 键 词:程序参与原则 辩护权 控辩平衡 

分 类 号:TP31[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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