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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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伶 [1] 王亮 [2] 

机构地区:[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唐山学院经管系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1Z期121-121,共1页

摘  要:一、<合同法>中有关外贸代理制的规定 1<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要按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负有妥善保管、合理处分、转交财产以及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行纪人有权收取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提存委托物以及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我国新<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也采取的是两段式合同的原则.

关 键 词:《合同法》 外贸代理制 利弊分析 行纪合同 委托人 行纪人 贸易活动 委托事务 事务处理 委托物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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