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自然人之基本判别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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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新循[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05X期74-75,共2页

摘  要:大陆法商法通常将商主体称为商人,主要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及商法人.就商自然人而言,传统商法中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等,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经营,依法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商自然人乃最古老的经营形式,经商的个人传统上即称为商人.现代商法中,商自然人作为颇富内涵的范畴,是一个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的概念.西方国家中商自然人与独资企业的涵义其实是一致的.

关 键 词:商自然人 现代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法》 经营形式 判别 《民法通则》 商事能力 商事权利 西方国家 营业规模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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