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26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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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心岭[1] 刘芝华[1] 孙即彬[1] 

机构地区:[1]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11900

出  处:《医学理论与实践》1996年第6期259-260,共2页The Journal of Medical Theory and Practice

摘  要:重型颅脑损伤后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MOF)临床上并非少见,是重型颅脑损伤致死的主要因素之一,我院ICU病房和神经外科收治的重型颅脑损伤病例中,有26例并发MOF,现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1988年至1994年住院的颅脑损伤病例共876例。其中属于重型颅脑损伤的271例,发生MOF26例,发生率9.6%。男性22例,女性4例,年龄17—62岁,平均40.5岁。 1.2 MOF的诊断标准参照Knaus等制定标准。即颅脑损伤后(不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衰竭)同时或相继出现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衰竭。

关 键 词:颅脑损伤 并发症 多器官衰竭 

分 类 号:R651.150.6[医药卫生—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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