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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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德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1期87-94,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告知义务 欺诈 瑕疵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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