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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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刚[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1期95-102,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经济调制权与市场自治权这对矛盾耦合体,是经济法制建构和运行的基础。两者之间既对抗博弈,又存在合作共生的空间。经济制度的设计扭曲和运行偏差,会导致两权对抗的激化,并扼杀社会经济的内在活力。以“孙大午”案和“铁本”案为代表的政府对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管制,凸显了两者之间的内在紧张:以行政监管为主辅以泛化而苛峻的刑罚的管制模式,留给民间自主融资的空间十分狭小;市场自发力量基于生存发展的本能只能选择迂回和规避的策略,最终会在监管风暴中触网。这种对抗反映了监管当局对风险的警惕和体制外力量的防范,深层逻辑则是融资机制的不匹配和风险疏导机制的缺失。调制权和自治权并非是直接的利益对立关系,存在协调与合作的空间,关键在于各自准确定位、划清边界,设置适当的隔离和缓冲机制,强化双向信息反馈和机能调整,同时注意制度创新,实现科学发展下的和谐共进。

关 键 词:调制权与自治权 民间融资 法律责任体系 对抗消解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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