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理性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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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岩林[1] 高虹[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2]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0071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71-74,共4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随着环保领域各单行法的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缺陷表露无遗:内涵缺位、形式错位、制度滞后。环境保护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其基本法的性质要求对环境法律进行整合。西方发达国家都成功地进行了整合性的环境立法,且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共通原则制度已经确立,立法技术渐趋成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保护法修改提供了可行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存在政策法、环境法典、基本法三种立法模式。相比之下,基本法模式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法 环境基本法 立法模式 政策法 法典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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