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上错误制度的重新构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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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良国[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51-58,共8页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民法典总则立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04CFX019);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现代民法典的精神主线"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私法上错误制度的理论基础为校正正义。错误制度的模型构建要实现保护弱势商谈方以及防止机会主义行为。错误制度对错误的程度要求重大而且对于错误方与非错误方均应当有要求,而且要规定错误制度排除适用的情况。PICC和PECL对此作出了恰当的回应。根据对错误制度的理解,应当对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进行改造,未来民法典对此要进行重新的立法设计。

关 键 词:错误制度 重大误解 民法典 私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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