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撤销权有关规定的两点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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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孝刚[1] 

机构地区:[1]天津市宁河县地方税务局

出  处:《天津经济》2006年第1期71-71,共1页Tianjin Economy

摘  要:我国在2001年通过的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借鉴民事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引进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关 键 词:《税收征收管理法》 撤销权制度 税收代位权 异议 合同保全制度 到期债权 欠缴税款 第五十条 国家税收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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