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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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苏商业会计》2006年第1期I0012-I0014,共3页

摘  要: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关 键 词:增值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建筑业劳务 政策 自产货物 纳税人 销售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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