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规划法的完善与房地产权利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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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生青杰[1] 

机构地区:[1]平顶山工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1

出  处:《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95-97,共3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200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5BFX016)的阶段成果

摘  要:保护公民的房地产权利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城市规划是对房地产权利影响较大的公共权力。把城市规划的制定权、实施权和监督权适当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保护公民房地产财产权利必不可少的条件。具体可构建一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规划审批权的模式,在《城市规划法》中规定设立一个独立的复议委员会以强化对规划制定过程的监督。

关 键 词:房地产权利 城市规划法 完善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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