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政问责法》:法理和实践的双重需要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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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亚越[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

出  处:《理论前沿》2006年第2期36-37,共2页Theory Front

基  金:2004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N04GL02);2005年宁波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G2005A11)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从法理上说,我国行政问责立法滞后并且存在一些漏洞,同时,各地方行政问责规章之间缺乏统一性。在实践上,出现行政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事由太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不全等问题。无论从法理上说还是从实践上说,均需要我国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关 键 词:问责 行政问责法 政府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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