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泛美卫星案看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内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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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继光[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涉外税务》2006年第2期33-37,共5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时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关 键 词:泛美卫星案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税法适用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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