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制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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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岸伟 

机构地区:[1]中国银监会松原监管分局,吉林松原138001

出  处:《吉林金融研究》2006年第2期57-58,共2页Journal of Jilin Financial Research

摘  要:统一法人制又称一级法人制,是指取消各乡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社自1999年在江苏正式试点以来,受到普遍好评,并得到大力推广,银监会为此于2003年9月颁布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统一法人工作目的、条件、工作重点和程序。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制后,有利于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增强资金实力,

关 键 词:统一法人制 农村信用社 资金使用效益 注意 经营管理水平 一级法人制 法人资格 指导意见 产权关系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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