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修改我省现行“简并征期”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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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从良[1] 杨春艳[1] 

机构地区:[1]怀化市洪江区地税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6年第1期39-39,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悄况确定。”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 现行 修改 行政法规 纳税人 纳税方式 税款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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