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加收缘何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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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言爱辉 刘信果 

机构地区:[1]湘潭市地税局城东分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6年第1期46-46,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歉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歉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赋予了税务机关制约纳税人滞纳税款行为的一种权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尴尬,值得去仔细推敲。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滞纳金 尴尬 遭遇 滞纳税款 限期缴纳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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