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关安乐死问题的争论“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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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伟英[1] 张桂华[1] 

机构地区:[1]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出  处:《研究与交流》2005年第6期14-16,共3页

摘  要:六、选择死亡的权利 传统理论开始于这样的前提:每个人都有需要和利益,这包括他们想做的和想拥有的事物,法定权利之所以引入,是因为法律设计能使需要得到满足、利益得到保护。由于一个人的利益会经常与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因此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作为一个社会,必须选择哪些利益须由法律保护,哪些利益不由法律保护,哪些利益应为法律所拒绝。在自由民主的传统理论中,这种选择是建立在个人利益最大化与其他人的同样利益协调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个人选择死亡权利的需要,是现代出现的一个新现象。但按照传统权利理论,个人无疑是应当拥有这项权利的。因此,在理论上,是否承认这项权利,提供证据的负担不在保护死亡选择权利者一方,而在否认这一权利的一方。

关 键 词:个人利益最大化 安乐死 利益协调 法定权利 法律保护 传统理论 法律设计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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