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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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东华[1] 申杰[1] 杨春艳[1] 

机构地区:[1]怀化市洪江区地税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5年第6期47-47,共1页

摘  要:2005年3月4B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对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

关 键 词:虚报亏损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 适用 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征管法》 所得税优惠 税务处理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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