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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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丽娟[1] 张亚丽[1] 

机构地区:[1]河南理工大学

出  处:《财会月刊》2005年第6期62-6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简称<准则>)第13条规定,对于会计年度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简称"不均匀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而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这充分体现了"独立观"在我国<准则>中的应用.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难以满足企业发生各种不均匀费用时的核算需要.

关 键 词:中期财务报告 费用 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 中期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 第13条 独立观 企业发 

分 类 号:F231.5[经济管理—会计学] F275.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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