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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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荣福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2期62-63,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不可否认,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约定的形式、时间、范围及对第三人利益影响等方面比1980年婚姻法中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在内容上更加明确。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式下夫妻因各种原因(如个人承包经营、再婚夫妻的财产、涉外婚姻及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胚的需要,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更以其崭新的姿态深入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约定夫妻财产的做法。然而,即使是再完美的制度也会存在着许多值得人们去思考之处。下文笔者想谈谈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 键 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人利益 财产关系 承包经营 涉外婚姻 多种形式 社会经济 家庭经济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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