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申请主体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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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显先 

机构地区:[1]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2期71-72,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破产程序根据两种法律事由启动:一是破产申请主体的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破产申请主义存在一定缺陷,多数国家以破产申请主义为主,同时辅之职权主义来弥补申请主义之不足。与国外破产申请主体制度相比,我国破产申请主体制度明显存在不足,本文拟对此问题做一探讨。

关 键 词:破产申请 主体制度 职权主义 申请主体 破产程序 债务人 法律 法院 国家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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