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标识之争维权还是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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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继峰[1] 

机构地区:[1]《建筑装饰材料世界》记者

出  处:《建筑装饰材料世界》2006年第1期20-25,共6页Building Decoration Materials World

摘  要:德国柯诺木业集团旗下品牌莱茵阳光于2005年10月3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公司通过其法律顾问对媒体宣读了一份EO商标维权宣言:从11月1日起,柯诺木业集团将全面启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专用的EO商标,同时启动EO商标的维权行动,并且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相关企业停止侵权行为。此举迅速引起了木地板行业的强烈反响,令企业们想不通的是,Eo作为甲醛释放量的国家标准,合法使用怎能侵权?一时间争论不断,而一些媒体的跟风炒作,更是把事态推向了高潮......

关 键 词:EO 维权 标识 国家工商总局 侵权行为 新闻发布会 甲醛释放量 法律顾问 国家标准 商标 

分 类 号:F426.8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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