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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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亚娜[1] 吴丙新[2]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31 [2]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26-29,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学术界有学者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持有型犯罪的证明制度,并借鉴英美的严格责任犯罪,试图为其寻求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支撑,这与我国刑法典所确立的归责原则存在严重冲突。因而,必须坚持责任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排斥严格责任;明确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定罪基本模式,否定举证责任倒置;设定持有人最后辩护权的特殊司法制度,实现对持有型犯罪的科学合理定罪。

关 键 词:罪过责任 严格责任 持有型犯罪 最后辩护权制度 

分 类 号:C915.2[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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