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限定责任能力的分级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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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伟雄[1] 

机构地区:[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1期42-43,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  金:科技部中央级科研院所2002年度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2002DEB20076)

摘  要:限定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之一,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工作的分歧点和争论的焦点。鉴定实践发现,同样被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削弱也存在明显的程度差别,但目前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却未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细分和量化,不能直观地反映限定的程度,即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的幅度,给量刑工作带来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协调和谐。对限定责任能力进一步分级和量化,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作者就限定责任能力分级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大部分责任能力(接近完金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和小部分责任能力(接近无责任能力)的再分级方法。

关 键 词:限定责任能力 限定责任能力分级 量刑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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