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签收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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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化[1] 张桂平[1]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出  处:《中国内部审计》2006年第2期76-76,共1页Internal Auditing in China

摘  要: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及移送的需执行的案件资料时,笔者发现税务文书签收方面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纳税单位签收文书只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处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二是单位的会计或出纳(非财务负责人)签收文书;三是法定签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留置送达”税务文书;四是代收人签收税务文书,未标注其当时的身份(造成无法确定其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签收人)。

关 键 词:税务稽查案件 不容忽视 书签 财务负责人 纳税单位 税务文书 留置送达 不在场 收人 法定 

分 类 号:F239.6[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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