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与契约安排——以中国第一包江案为例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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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满洪[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管理世界》2006年第2期32-40,70,共10页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摘  要:发生在浙江省永嘉县楠溪江的渔业资源的整体承包被称“为中国第一包江案”而轰动全国,以失败而告终的水权交易更是令人回味无穷。本文“在政府补偿说“”、政府保护说”“、制度冲突说“”、排他成本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具解释力“的契约不完全说”。论证“了包江”契约属于典型的不完全契约,存在大量契“约空隙”。进而论证“了包江”契约不仅是不完全契约,而且是不可完全契约。交易活动往往不是单一的契约关系,常常存“在契约链”“和契约束”“。契约链”也可以称之“为串联式契约”。当存“在串联式契约”时,契约的签订要遵循瞻前顾后原则“。契约束”也可以称之为“并联式契约”。当存在“并联式契约”时,契约的签订要遵循环顾左右原则。

关 键 词:水权交易 契约安排 不完全契约 不可完全契约 

分 类 号:F426.9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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