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制度探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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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长永[1] 高峰[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184-189,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项目批准号:20030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司法令状的签发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前者以“可能事由”为重要标准,后者以“特定性”为主要特征。令状制度体现了司法审查原则,它将政府与人民之间具有宪法意义的“政治关系”纳入了“技术化”的程序处理系统,以规范侦查行为、维护个人权利和保障司法独立的形式予以“个别分解”,这不仅可以使直接的利害关系人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救济,也可以使政府执法所依赖的政治权威得以维持。虽然令状制度具有控制侦查权与保障人权的功能和维护刑事执法正当性的价值,但其本身以及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问题。

关 键 词:令状要件 特定性要求 司法审查 救济方式 

分 类 号:D956.1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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