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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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爱军[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理论月刊》2006年第3期108-111,共4页Theory Monthly

摘  要: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而言,刑法第106条规定对于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从重处罚是合适的。在存在两个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对于武装叛乱罪的量刑要根据情况予以适用。对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中的主体的界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资助”行为要作特定的理解;同时,在单位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情形下,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对于叛逃罪,刑法第109条第二款需要必要的修改予以适用。

关 键 词: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适用 

分 类 号:D924.3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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