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人、税务代理人等是否偷税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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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娄义鹏 

机构地区:[1]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3S期62-62,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关于单位,除国家机关、同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外,从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偷税罪的犯罪主体还存在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 键 词:偷税罪 税务代理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 单位犯罪案件 扣缴义务人 事业单位 代征 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主体 行政法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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