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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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11-18,共8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信息定位服务”尽管客观上可能会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侵权内容的链接,但并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普通搜索模式”和编制系统化的链接“目录”虽然都是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的途径,但对于后者而言,由于经营者可以根据链接指向的网页或文件名称对其内容是否侵权做出初步判断,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红旗标准”,在其能够明显发现链接指向侵权内容却未及时断开链接时,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

关 键 词:信息定位服务 搜索引擎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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