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贬官制度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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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炳金[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文杂志》2006年第2期114-119,共6页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摘  要:贬官是唐代最常用的行政处分手段,唐代贬官制度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贬官表现形式多样,唐代贬官的基本表现形式是降职,除此之外,还包括由实职改任闲职和由京官贬为外官或由内地贬至边远地区任职;二是贬官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从官吏轻微的违纪、失礼到严重的职务犯罪都可以适用贬官;第三,贬官在唐代属于较轻的行政处分手段,但是贬官中的左降官的后果却比笞、杖和徒刑还要严重,在皇帝的诏令中常常将左降官与流人相提并论。唐代贬官的广泛运用不仅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界限,而且侵夺了御史台和大理寺的司法权,贬官的广泛运用对唐代法制起了破坏作用。

关 键 词:唐代 贬官制度 行政处分 左降官 法制体制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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