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议员立法助理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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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荣根[1] 刘霜[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公民导刊》2005年第5期43-44,共2页

摘  要: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与西方不同。我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对国家的立法权限作了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关 键 词:西方国家 立法助理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 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 议员 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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