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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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欣荣[1] 李培志[2] 

机构地区:[1]石家庄电业局 [2]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03S期49-50,共2页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权的行使主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对担保权行使主体的权能进行了限制,既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治空间,又较好地防范了公司担保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确立了公司立法中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点。

关 键 词: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国 公司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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