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无权撤换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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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枝生 

出  处:《党建文汇(下半月)》2006年第3期27-27,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委会主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党支部 村民直接选举 村民会议 投票表决 选举权 罢免 副主任 

分 类 号:D921.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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