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二难选择与对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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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凌 杨俊广 

机构地区:[1]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81-83,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公告离婚是法院对夫妻一方长期不通音讯、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或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出于自身目的的考虑,为了拖延婚姻关系逃避离婚诉讼而离家不归.却并没有下落不明.但足以导致法院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或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并不是真的下落不明,而是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真实存在的情况,从而使法院以公告方式完成送达程序,缺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因该类判决生效后产生诸多现实问题,而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当事人逃避婚姻家庭义务或逃避诉讼现象日趋严重,导致此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对构建和谐家庭乃至和谐社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关 键 词:离婚案件 公告 审理 下落不明 婚姻关系 离婚诉讼 送达程序 缺席判决 家庭义务 真实存在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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