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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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兰[1] 

机构地区:[1]河北省石家庄市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96-96,共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关 键 词:盗窃罪 信用卡 他人 《刑法》 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定罪量刑 数额认定 盗窃数额 第3款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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