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5]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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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05年第9期39-39,共1页

摘  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认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 键 词:富余人员安置 中央企业 辅业改制 主辅分离 答复 口径 比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 

分 类 号:F426.8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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