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上市地点的选择——以金融期货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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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茂刚[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3期51-54,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2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由此打开了创设和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空间。而在目前正如火如荼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权证作为一种衍生证券,已经为股改的顺利推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2006年,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筹建上海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所。这些情形均表明,对于金融衍生工具这一具有高风险性、强杠杆性和虚拟性的特殊金融产品,亟需展开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刊特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课题组的一组文章(作为中期研究成果之一),分别从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的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属性、金融衍生工具上市机制的构建、金融衍生工具上市地点的选择和考量、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与合作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 键 词:金融期货 金融衍生工具 上市地点 20世纪70年代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外汇期货交易 布雷顿森林体系 金融衍生品市场 股票市场价格 股票价格指数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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