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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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欣[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3期58-59,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2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由此打开了创设和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空间。而在目前正如火如荼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权证作为一种衍生证券,已经为股改的顺利推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2006年,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筹建上海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所。这些情形均表明,对于金融衍生工具这一具有高风险性、强杠杆性和虚拟性的特殊金融产品,亟需展开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刊特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课题组的一组文章(作为中期研究成果之一),分别从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的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属性、金融衍生工具上市机制的构建、金融衍生工具上市地点的选择和考量、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与合作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 键 词:国际金融关系 金融衍生品 监管合作 工具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 监管机构 一体化趋势 衍生品市场 市场参与者 

分 类 号:D996.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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