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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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辉[1] 卜建丽[2]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2]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出  处:《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18-21,共4页Journal of Shaanxi Institute of Junior Managerial Personnel

摘  要: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与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比较,能够发现我国民事立法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一,未成年人责任能力规定的缺失;其二,以未成年人有无独立财产作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不足;其三,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具有不科学性;其四,单位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民事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过错推定 

分 类 号:C913.5[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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