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公司职员不按时上交货款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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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升[1] 冯军[2] 田宏杰[3] 傅尧 尹铮 孟澍菲 

机构地区:[1]<人民检察>编辑部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中国政法大学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3X期29-3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挪用资金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的罪名,主要是惩治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但是,由于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又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 在办理挪用资金案件时,存在不少分歧意见,本期“疑案精解”结合具体案例,特约专家对非国有公司职员不按时上交货款该如何处理问题作一探讨。

关 键 词:非国有公司 公司职员 货款 挪用资金罪 97年刑法 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 单位 罪名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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