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普通累犯的认定及对其责任人员的量刑  

On the Confirmation of Common Unit Recidivist and the Penalty Measurement to Its Responsible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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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林 周建飞 黄胜齐 

机构地区:[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87-91,共5页Jinling Law Review

摘  要:单位犯罪是一个整体犯罪,有一个犯罪主体,一个刑罚主体,两种刑罚方法,即“单位罚金刑”和“单位责任人员刑”。如果因为单位犯罪而对单位责任人处予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视为是对单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特征可以满足累犯制度中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件。因此,单位也有可能构成普通累犯。在此前提下,笔者进一步阐述了构成单位普通累犯的具体条件及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量刑方法。

关 键 词:单位 累犯 量刑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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