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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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彦勇[1] 

机构地区:[1]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南郑州451191

出  处:《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46-47,共2页JOurnal of Zhengzhou Economics & Management Institute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一加一赔偿”制度,该条文的适用引起了很多争议。要解决这些争议,就应当修改和完善该条款,扩大受偿主体的范围,把重大过失作为对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之一,修改赔偿数额的标准。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一加一赔偿” 受偿主体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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