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犯的中止与既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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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毅坚[1] 

机构地区:[1]浙江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温州3250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138-141,共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危险犯中止与既遂的认定在刑法理论上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行为人自动解除了危险状态的情况下。通说认为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成立犯罪既遂,然而近年来一些学者撰文对通说提出批判,主张该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本文在对危险犯的构成及犯罪停止形态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上述新观点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通说理论仍具有合理性。

关 键 词:危险犯 中止 既遂 自动解除危险状态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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