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之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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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世平 

机构地区:[1]鄂尔多斯电业局大用户管理局,内蒙古鄂尔多斯017000

出  处:《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03X期161-163,共3页Inner Mongolia Science Technology & Economy

摘  要:当前,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电秩序。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如何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 键 词:不安抗辨权 供电合同 应用 供电企业 合同履行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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