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费减免对黑龙江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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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艳梅[1] 赵秀云[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年第4期74-74,共1页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收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3年黑龙江全省财政收入247亿元,其中农业税及附加28.2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例11.4%,远远高于全国3约的水平。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而黑龙江省就是首批全免的试点省份之一。

关 键 词:农业税条例 黑龙江省 农村经济发展 税费减免 农业特产税 财政收入 新中国成立 农林特产税 农村地区 农业税制 

分 类 号:F32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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