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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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继[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4期72-85,共14页Law Science

摘  要:中国已制定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但始终缺乏在商法领域起到基本法作用的通则性规范。在学术研究中,对于各单行商事法之上的商法总论部分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忽视。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关系的三种不同立法模式中,中国应坚决地选择不完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于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之间有大量立法空白存在,而且商法通则中的大量制度不适合制定分散的单行法律,有必要将其统一立法。从商法通则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判断,这一立法也有着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并提出中国《商法通则》(或《商事通则》)的结构和内容建议。

关 键 词:商法通则 商法总论 商法典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分 类 号: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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