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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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工程建设标准化》2006年第2期13-14,共2页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摘  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送审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强制性条文及申请备案的函》((2005)广函计字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准《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中的第1.0.3、1.0.5、2.0.2、2.0.5、7.1.2、7.1.4、7.1.5、7.1.6、7.2.2、7.2.6、8.3.3、9.1.4、9.3.1条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电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关 键 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广播电视工程 测量规范 备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建标 行业标准 

分 类 号:TN93-65[电子电信—信号与信息处理] TN94-65[电子电信—信息与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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