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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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出  处:《工程建设标准化》2006年第2期14-15,共2页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摘  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送审广电行业标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申请备案的函》((2006)广函计字47号)收悉。经研究,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第3.6.1、3.6.3、4.1.2、4.1.4、4.1.5、4.2.3、4.2.5、4.2.6、4.5.1、4.6.1、4.6.2条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电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关 键 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视演播室 设计规范 灯光系统 备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建标 行业标准 

分 类 号:TN948.12-65[电子电信—信号与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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